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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秦漢簡牘律令與法家經典文本的編定

          發(fā)布時間:2022-03-21 11:20:00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編者按

            出土文獻的研究方興未艾,但文書與典籍的畛域之別使得制度與思想的相關性未得詳盡闡發(fā)。本期選刊文章從出土簡帛所見制度入手探討法家思想,窺政務與經術之互動,以期有所發(fā)明。

            作者:楊博(中國社會科學院古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

            商鞅“變法之令”奠定秦漢國家律令體系的基礎,也使得法家學說從此在戰(zhàn)國至秦代的政壇占據(jù)主導地位。律是秦漢時期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令與律并行,《史記·酷吏列傳》記述杜周說:“前主所是著為律,后主所是疏為令?!奔囱郧暗弁醮_定的著錄成“律”,今帝王確定的條記稱“令”。秦漢律令體例規(guī)范,內容涉及國家的政治、軍事、司法、經濟、家庭婚姻等多個方面,在秦漢國家治理體系中居于統(tǒng)領地位。

            目前已發(fā)現(xiàn)的十余批秦漢簡牘中,睡虎地、郝家坪、龍崗、王家臺、里耶、岳麓、兔子山、張家山、胡家草場等半數(shù)以上有法律文獻。睡虎地秦簡《為吏之道》保留的兩條魏律,是我國迄今所見最早的成文法律。張家山漢簡《奏讞書》公布之前,學者多以為秦只有律,沒有令,其后隨著里耶秦簡、岳麓秦簡的刊布,秦令的存在得到確認(陳偉《秦簡牘與秦人法制》,《文匯報》2017年5月12日)。瞿同祖早年曾下斷語“秦、漢的法律是法家所制定的,其中并無儒家思想的成分在內”,由新出秦漢簡牘律令材料包含的所謂被后世視為儒家思想的內容,學者也認識到“秦漢律所蘊含的家族主義和等級觀念從其建立伊始就已經存在,而非法律儒家化的結果”(楊振紅《從出土秦漢律看中國古代的“禮”“法”觀念及其法律體現(xiàn)》,《中國史研究》2010年第4期)。出土文獻與傳世文獻的互補互證可見一斑。由此視角觀察出土秦漢簡牘律令與法家學說經典文本編定過程中的互動關系,同樣驚喜滿滿。

            劉向、劉歆父子校書所得的《七略》《別錄》是中國古代目錄學的奠基之作,影響深遠。雖然其書已亡佚,但后人卻可根據(jù)《漢書·藝文志》(以下簡稱《漢志》)窺其大略,《漢志》也“幾乎成了我們描述周秦漢學術、思想與文學的‘基礎結構’”(徐建委《周秦漢文學研究中的〈漢志〉主義及其超越》,《文學遺產》2017年第2期),法家學說也概莫能外。

            校書的工作程序有三道。這里可以與法家學說關系密切的《管子》為例,當時流傳有“中外書五百六十四篇”,第一道工序是從“五百六十四篇”中除其復重“定著八十六篇”;第二道工序需要總結八十六篇各篇的主題并重新排定章序,即序次,而后“殺青而書可繕寫也”;第三道工序是略敘成書過程,以明其理,此即為“敘”。這樣“管子”成為《管子》書的形態(tài),《管子》書的成書過程實際上也是“目錄”的形成過程。這一重要文化工程,需要從卷帙浩繁的典籍文獻中“條其篇目”“撮其指意”“錄而奏之”(余嘉錫《目錄學發(fā)微》,巴蜀書社,1991年,第16~17頁),如此廣度與深度的文獻校理,需要識字教育、專業(yè)化人士培養(yǎng)與實際文字處理技能的熟練才能成為可能。

            其實早在漢初就有律令文獻的系統(tǒng)整理?!妒酚洝ぬ饭孕颉罚骸皾h興,蕭何次律令,韓信申軍法……”新見漢初睡虎地M77、胡家草場M12和兔子山J7律名木牘中也系統(tǒng)發(fā)現(xiàn)有文獻校理的遺跡。兔子山律名木牘同層所出的全部紀年簡均為惠帝紀年。睡虎地M77同墓所出有漢文帝十年至后元七年的質日,證明墓主約在文帝后元七年(前157)去世。胡家草場M12同墓所出《歷》《日至》,特別是《歲記》簡文記錄漢文帝時的大事,用“今元年”起始,止于十六年,該墓的下葬年代也在漢文帝后元年間。因此,三種年代相近的同性質文獻就有比較的必要。

            三者的律典均分為“獄律”“旁律”兩大類,正是如《晉書·刑法制》所言“正律”“旁章”的二元分類,但律名數(shù)量、排序均有所區(qū)別。如與睡虎地M77比較,胡家草場M12的《□律》缺“遷律”,與兔子山J7相較,睡虎地M77的《□律》缺少“收律”和“朝律”;而“朝律”卻在胡家草場M12《旁律甲》中見到(陳偉《秦漢簡牘所見的律典體系》,《中國社會科學》2021年第1期)。

            重要的是,三者“獄律”“旁律”的一致區(qū)分,可以聯(lián)系到漢初對律令的整理。特別是由胡家草場M12可以窺見漢初律令文獻整理時分門、別類與序次的工作情況。所謂分門,是指“獄律”與“旁律”的劃分。別類與序次相連,“蕭何次律令”的“次”,即“序次”,是依據(jù)一定原則排定次序。這一原則,即《晉書·刑法制》所總結的“集類為篇,結事為章”?!敖Y事為章”是依據(jù)具體事項制定單行律,即“事律”,而“集類為篇”是最初通過圍繞某項“罪名”而糅合諸多事類內容的產物。蕭何“益事律《興》《廄》《戶》三篇,合為九篇”,就是將原作為事律的《興》《廄》《戶》三種律名圍繞各自的內涵“集類為篇”的結果。

            毋庸贅言,前述工作程式,分門、別類勢必需要對同類文獻裁汰繁冗、凝練主題,序次則更是關乎文獻定本的重要問題。序次的結果是“目錄”的產生,胡家草場M12《律典》卷二《旁律甲》、卷三《旁律乙》的自題,《令散甲篇》中甲、乙、丙、丁、戊諸令的排序,體現(xiàn)的即是漢初律令編目序次的成果。簡牘律令中的鉤校、合計等與“除其復重,定著為若干篇”相應,題示則與凝練主題有關。特別是漢初律令文獻分門、別類與序次的校理情況,更是在經術與政務結合中發(fā)典籍校理之先聲,顯示出劉向、歆父子“七略”分類的社會現(xiàn)實淵源。

            《漢志》著錄經校理后的法家文獻定本有十家二百一十七篇,眾已熟知。其中《韓子》五十五篇,與今本五十五篇數(shù)目一致。學者指出劉向校書時《韓子》一書已經存在,司馬遷所見到的韓非著作編集與今本很接近,這個本子是在漢初至武帝建元元年之間完成的(馬世年《先秦子書的編集與“軸心時代”的經典生成》,《文史哲》2013年第1期)。若所論不謬,其正與漢初律令文獻的整理差相仿佛。有趣的是《韓子·難》篇中亦見有《難一》《難二》《難三》《難四》的序次,《本傳》的著錄又是對韓非所列各類文章的概括。這樣,簡牘律令所見分門、別類、序次的文獻校理情況,上可與《韓子》,下又似與劉向校書產生緊密的邏輯聯(lián)系。

            自戰(zhàn)國列國皆以“變法”的形式完成政令、文字、度量衡的疆域內統(tǒng)一以至秦漢大一統(tǒng)國家,法家主導下的文書行政是政府的基本運行模式。大量“史”職人員在《周禮》中的設置,反映出戰(zhàn)國時期官僚制興起后對文書行政書寫的現(xiàn)實需求。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史律》則為專業(yè)從事文字處理的“史”職人員提出了具體的從業(yè)要求。秦時為保證行政與政令統(tǒng)一,已有定期校讎律令條文的規(guī)定及行為,如里耶秦簡8~173號簡文記述的就是縣廷讓庫派“史”職人員到縣中來校讎律令。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也提到基層吏員雖有律文,但不明晰之處依然很多,甚至一些近似的法律術語、量刑標準都要做出專門解釋,因而律令校讎就成為基層行政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劉向校書的參與者有劉歆、任宏、尹咸、李柱國,還有劉伋、杜參、房鳳、蘇竟、卜圭、富參、班斿、史丹、王龔以及只存名的望、立等人(徐建委《文本革命》,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7年,第6頁)?;适?、宦官與外戚、官吏及其子弟、布衣等多階層的“明習律令者”,更在秦漢歷史舞臺上擔當改革家、“法學家”、文吏、思想家等角色(于凌《試析秦漢時期的“明習律令者”》,《社會科學戰(zhàn)線》2011年第3期)。簡牘中也留存有大量經過系統(tǒng)訓練的“史”職人員,在實際生活中如何進行文書處理的實物資料,所謂“殺青而書可繕寫也”,正是“史”職的實際貢獻,體現(xiàn)出法家政策統(tǒng)領下,政務與經術相結合的努力。

            簡牘文獻單篇流傳時尚需要劃痕、墨線等的幫助以避免篇章內部的簡序散亂。經校理而定本后,大部分文獻的用簡數(shù)量一般都不會少于三四百枚,這樣序次也就成為避免簡冊散亂的最有效手段。這亦使得經過校理的典籍文獻文本由流動轉向固定,文獻定本即隨之出現(xiàn)?!俄n子》在劉向之后再無大的改變正是此理。簡牘律令與法家經典文本編定的互動關系,是法家學說彌漫于秦漢政治生活各個角落的鮮明寫照。

            《光明日報》( 2022年03月19日 11版)

          (責編: 常邦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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