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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額彩禮一旦給了就難要回?最高法結合審理難點明確返還原則

          發(fā)布時間:2023-12-12 15:12:00來源: 新京報

            高額彩禮一旦給了就難要回?

            最高人民法院結合涉彩禮糾紛案件審理難點,通過典型案例明確審理原則

            彩禮蘊含著兩個家庭對“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近年來,彩禮數額持續(xù)走高。從司法實踐來看,涉彩禮糾紛案件數量近年呈上升趨勢,甚至出現因彩禮返還問題引發(fā)的惡性刑事案件。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國婦聯聯合舉行新聞發(fā)布會,通報推進移風易俗、治理高額彩禮工作情況。針對司法實踐中婚姻目的無法實現后彩禮是否應該返還、如何返還的難點,最高法通過典型案例明確了審理原則。

            審理難點

            存在大量不適用司法解釋規(guī)定返還彩禮條件的情形

            2021年以來,“中央一號文件”連續(xù)三年對治理高額彩禮、移風易俗提出工作要求。“從大量糾紛處理中,我們可以看到,高額彩禮并不是保障家庭幸福的秘笈,反而可能成為矛盾糾紛的導火索?!弊罡叻褚煌ネラL陳宜芳表示,以締結婚姻為目的是彩禮最重要的特征,在無法實現或無法全部實現給付目的的情況下,應當實事求是處理彩禮返還問題。既要依法保障婦女權益,也要考慮高額彩禮負擔對給付彩禮一方生活的影響,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關于返還彩禮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規(guī)定了三種可返還情形:未辦理結婚登記、已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以及彩禮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但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未辦理結婚登記卻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并共同生活以及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較短等情況,無法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規(guī)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如何返還成為難點。”陳宜芳指出。

            當天,最高法發(fā)布了一批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典型案例聚焦審判實踐中的共性問題,明確處理涉彩禮糾紛的三項原則:嚴禁借婚姻索取財物;充分尊重民間習俗,以當地群眾普遍認可為基礎合理認定彩禮范圍;充分考慮彩禮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時間、婚姻登記、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締結婚姻這一根本目的實現上的比重,合理平衡雙方當事人權益。

            明確 1

            已辦理婚姻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

            對數額過高的彩禮酌情返還

            在王某某與李某某(女)離婚糾紛案中,兩人于2020年9月登記結婚。王某某家在當地屬于低收入家庭。為了與對方順利結婚,王某某給付李某某彩禮18.8萬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終止妊娠。因雙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訴離婚,并請求李某某返還彩禮18.8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無存續(xù)可能,準予離婚。結合當地經濟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經濟情況,王某某所給付的彩禮款18.8萬元屬于數額過高,事實上造成較重的家庭負擔。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女方曾有終止妊娠等事實,酌定李某某返還彩禮款5.64萬元。

            陳宜芳指出,基于彩禮給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況下,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并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給付彩禮的目的除了辦理結婚登記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明確 2

            舉行結婚儀式后共同生活較長時間且已育有子女

            一般不支持返還彩禮

            在張某與趙某(女)婚約財產糾紛案中,兩人于2018年11月經人介紹相識,自2019年2月起共同生活,于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雙方舉行結婚儀式,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趙某收到張某彩禮款16萬元。后雙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終止同居關系。張某起訴主張趙某返還80%的彩禮款,共計12.8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雙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生育一子,現已年滿2周歲,且共同生活期間必然因日常消費及生育、撫養(yǎng)孩子產生相關費用,若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數年且已共同養(yǎng)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還彩禮,對趙某明顯不公平,故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最高法指出,《解釋(一)》關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應返還彩禮的規(guī)定,應當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經共同生活的雙方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權利義務關系,但在審理彩禮返還糾紛時,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該共同生活的事實不僅承載著給付彩禮一方的重要目的,也會對女性身心健康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況下。本案判決符合當地風俗習慣,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特別體現了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

            明確 3

            已辦理結婚登記僅有短暫同居經歷尚未形成穩(wěn)定共同生活

            扣除共同消費等費用后返還部分彩禮

            在劉某與朱某(女)婚約財產糾紛案中,兩人于2020年7月確立戀愛關系,2020年9月登記結婚。劉某于結婚當月向朱某銀行賬戶轉賬一筆80萬元并附言“彩禮”,轉賬一筆26萬元并附言“五金”。后因籌備舉辦婚禮等事宜發(fā)生糾紛,雙方于2020年11月協議離婚,婚姻關系存續(xù)不到三個月,婚后未生育子女,無共同財產,無共同債權債務。雙方曾短暫同居,并因籌備婚宴、拍婚紗照、共同旅游、親友相互往來等發(fā)生部分費用。離婚后,因彩禮返還問題發(fā)生爭議,劉某起訴請求朱某返還彩禮106萬元。

            審理法院認為,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時一方依據習俗向另一方給付的錢物。關于案涉款項的性質,除已明確注明為彩禮的80萬元款項外,備注為“五金”的26萬元亦符合婚禮習俗中對于彩禮的一般認知,也應當認定為彩禮。

            關于共同生活的認定,雙方雖然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但仍在按照習俗舉辦婚禮儀式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僅存續(xù)不到三個月,期間雙方工作、生活在不同的城市,對于后續(xù)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規(guī)劃。雙方雖有短暫同居經歷,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體和穩(wěn)定的生活狀態(tài),不能認定為已經有穩(wěn)定的共同生活。鑒于雙方已經登記結婚,且劉某支付彩禮后雙方有共同開銷的情況,對該部分費用予以扣減。據此,法院酌情認定返還彩禮80萬元。

            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責編:陳濛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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