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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一審宣判 主犯被判死刑

          發(fā)布時間:2022-07-07 16:57:00來源: 人民網(wǎng)-江蘇頻道

            人民網(wǎng)南京7月7日電 (楊維瓊)據(jù)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消息,7月7日,云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殺人,被告人洪嶠、祁文強盜竊一案,對洪嶠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對張晨光、曹澤青分別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祁文強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洪嶠與被害人李某月(女,歿年21歲)系戀人關系,后二人發(fā)生矛盾,洪嶠產(chǎn)生殺害李某月之意,并邀約被告人張晨光、曹澤青多次商議殺害李某月的計劃。2020年7月6日,洪嶠等三人在江蘇省南京市選定云南省勐??h普洱茶公園為作案地點,由洪嶠誘騙李某月前往勐??h,同時提供資金及作案工具,后洪嶠帶領張晨光、曹澤青多次演練殺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細節(jié)和定時匯報等要求。9日上午,張晨光、曹澤青到達勐??h。當晚,李某月被誘騙至作案地點,曹澤青、張晨光將李某月殺害并掩埋。

            2019年5月,被告人洪嶠指使被告人祁文強在江蘇省南京市某度假區(qū)盜竊一臺單目夜視儀(價值人民幣18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洪嶠、張晨光、曹澤青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三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洪嶠、祁文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shù)額較大的財物,二被告人的行為均構成盜竊罪。洪嶠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應數(shù)罪并罰。在故意殺人共同犯罪中,洪嶠系犯意提起者、策劃者、指揮者,并提供作案費用,誘騙被害人至案發(fā)地,張晨光與曹澤青積極參與策劃、分工合作殺害被害人,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嶠的地位最高,罪責最為突出。洪嶠因與被害人戀愛糾紛,精心策劃犯罪,指使張晨光、曹澤青將被害人殺害并掩埋,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認罪、悔罪態(tài)度差,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依法予以嚴懲。張晨光、曹澤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責小于洪嶠,且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tài)度好,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zhí)行。在盜竊共同犯罪中,洪嶠首起犯意,指揮祁文強具體實施盜竊行為,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嶠的罪責更為突出。祁文強到案后主動交代盜竊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在案件審理期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勝、陳壽萍要求嚴懲被告人、自愿放棄賠償,向法院申請撤回附帶民事起訴,法院裁定予以準許。被害人近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媒體記者及群眾代表旁聽了宣判。

            2020年7月9日,南京某高校應屆女大學生李某月在獨自前往西雙版納后失聯(lián)。7月10日,李某月父母從老家至南京尋女。7月13日,李某月父親李勝向南京市棲霞公安分局馬群派出所報警,尋求警方幫助。警方通過上級部門反饋后告知,他的女兒于7月9日從南京乘飛機抵達云南昆明,又于7月9日晚上7點從昆明抵達西雙版納,在下了飛機后又于晚上9時16分到勐??h興海檢查站。

            8月4日,西雙版納州勐海縣警方通報稱,南京失聯(lián)女大學生李某月遇害。9月1日,勐??h公安局提請批準逮捕書,將犯罪嫌疑人洪嶠、曹澤青、張晨光、祁文強涉嫌故意殺人、盜竊罪一案移送勐??h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2022年1月28日上午,南京女大學生被害案在云南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責編: 李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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