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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22-06-28 10:36:00來源: 央視網

            市場監(jiān)管總局關于公開征求《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修正后的《反壟斷法》,市場監(jiān)管總局研究起草了《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現(xiàn)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錄市場監(jiān)管總局網站(網址: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征集調查”提出意見。

            3.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fā)送至:fldys@samr.gov.cn。郵件主題請注明“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guī)定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4.通過信函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qū)三里河東路8號市場監(jiān)管總局反壟斷一司,郵政編碼:100820。信封上請注明“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guī)定公開征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7月27日。

            附件:1.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

            2.關于《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市場監(jiān)管總局

            2022年6月27日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guī)定

           ?。ㄕ髑笠庖姼澹?/p>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制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jiān)管總局)負責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反壟斷統(tǒng)一執(zhí)法工作。

            市場監(jiān)管總局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授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反壟斷執(zhí)法工作。

            本規(guī)定所稱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包括市場監(jiān)管總局和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

            第三條 市場監(jiān)管總局負責查處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ㄒ唬┛缡?、自治區(qū)、直轄市的;

            (二)案情較為復雜或者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

           ?。ㄈ┦袌霰O(jiān)管總局認為有必要直接查處的。

            前款所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市場監(jiān)管總局可以指定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查處。

            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根據授權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時,發(fā)現(xiàn)不屬于本部門查處范圍,或者雖屬于本部門查處范圍,但有必要由市場監(jiān)管總局查處的,應當及時向市場監(jiān)管總局報告。

            第四條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時,應當平等對待所有經營者。

            第五條 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tǒng)稱商品)價格、數(shù)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本條所稱其他交易條件是指除商品價格、數(shù)量之外能夠對市場交易產生實質影響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種、商品品質、付款條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務、交易選擇、技術約束等。

            本條所稱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包括排除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延緩其他經營者在合理時間內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導致其他經營者雖能夠進入該相關市場但進入成本大幅提高,無法與現(xiàn)有經營者開展有效競爭等情形。

            第六條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確定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可以考慮一定時期內經營者的特定商品銷售金額、銷售數(shù)量或者其他指標在相關市場所占的比重。

            分析相關市場競爭狀況,可以考慮相關市場的發(fā)展狀況、現(xiàn)有競爭者的數(shù)量和市場份額、市場集中度、商品差異程度、創(chuàng)新和技術變化、銷售和采購模式、潛在競爭者情況等因素。

            第七條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確定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可以考慮該經營者控制產業(yè)鏈上下游市場的能力,控制銷售渠道或者采購渠道的能力,影響或者決定價格、數(shù)量、合同期限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以及優(yōu)先獲得企業(yè)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關設備以及需要投入的其他資源的能力等因素。

            第八條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確定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可以考慮該經營者的資產規(guī)模、盈利能力、融資能力、研發(fā)能力、技術裝備、技術創(chuàng)新和應用能力、擁有的知識產權等,以及該財力和技術條件能夠以何種方式和程度促進該經營者業(yè)務擴張或者鞏固、維持市場地位等因素。

            第九條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確定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可以考慮其他經營者與該經營者之間的交易關系、交易量、交易持續(xù)時間、在合理時間內轉向其他交易相對人的難易程度等因素。

            第十條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確定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可以考慮市場準入、獲取必要資源的難度、采購和銷售渠道的控制情況、資金投入規(guī)模、技術壁壘、品牌依賴、用戶轉換成本、消費習慣等因素。

            第十一條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三條和本規(guī)定第六條至第十條規(guī)定認定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可以考慮相關行業(yè)競爭特點、經營模式、交易金額、用戶數(shù)量、網絡效應、鎖定效應、技術特性、市場創(chuàng)新、控制流量的能力、掌握和處理相關數(shù)據的能力及經營者在關聯(lián)市場的市場力量等因素。

            第十二條 認定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除考慮本規(guī)定第六條至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因素外,還應當考慮市場結構、相關市場透明度、相關商品同質化程度、經營者行為一致性等因素。

            第十三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認定“不公平的高價”或者“不公平的低價”,可以考慮下列因素:

           ?。ㄒ唬╀N售價格或者購買價格是否明顯高于或者明顯低于其他經營者在相同或者相似市場條件下銷售或者購買同種商品或者可比較商品的價格;

           ?。ǘ╀N售價格或者購買價格是否明顯高于或者明顯低于同一經營者在其他相同或者相似市場條件區(qū)域銷售或者購買同種商品或者可比較商品的價格;

           ?。ㄈ┰诔杀净痉€(wěn)定的情況下,是否超過正常幅度提高銷售價格或者降低購買價格;

           ?。ㄋ模╀N售商品的提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成本增長幅度,或者購買商品的降價幅度是否明顯高于交易相對人成本降低幅度;

           ?。ㄎ澹┬枰紤]的其他相關因素。

            認定市場條件相同或者相似,應當考慮銷售渠道、銷售模式、供求狀況、監(jiān)管環(huán)境、交易環(huán)節(jié)、成本結構、交易情況等因素。

            第十四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認定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應當重點考慮價格是否低于平均可變成本。平均可變成本是指隨著生產的商品數(shù)量變化而變動的每單位成本。涉及平臺經濟領域的免費模式,應當綜合考慮經營者提供的免費商品以及相關收費商品等情況。

            本條所稱“正當理由”包括:

            (一)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jié)性商品、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積壓商品的;

            (二)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yè)降價銷售商品的;

            (三)在合理期限內為推廣新商品進行促銷的;

            (四)能夠證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五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通過下列方式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

           ?。ㄒ唬嵸|性削減與交易相對人的現(xiàn)有交易數(shù)量;

           ?。ǘ┩涎印⒅袛嗯c交易相對人的現(xiàn)有交易;

            (三)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新的交易;

            (四)設置限制性條件,使交易相對人難以與其進行交易;

            (五)拒絕交易相對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合理條件使用其必需設施。

            在依據前款第五項認定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時,應當綜合考慮以合理的投入另行投資建設或者另行開發(fā)建造該設施的可行性、交易相對人有效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對該設施的依賴程度、該經營者提供該設施的可能性以及對自身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的影響等因素。

            本條所稱“正當理由”包括:

           ?。ㄒ唬┮虿豢煽沽Φ瓤陀^原因無法進行交易;

           ?。ǘ┙灰紫鄬θ擞胁涣夹庞糜涗浕蛘叱霈F(xiàn)經營狀況惡化等情況,影響交易安全;

            (三)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將使經營者利益發(fā)生不當減損;

           ?。ㄋ模┠軌蜃C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六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從事下列限定交易行為:

            (一)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

           ?。ǘ┫薅ń灰紫鄬θ酥荒芘c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ㄈ┫薅ń灰紫鄬θ瞬坏门c特定經營者進行交易。

            從事上述限定交易行為可以是直接限定,也可以是以設定交易條件等方式變相限定。

            本條所稱“正當理由”包括:

           ?。ㄒ唬闈M足產品安全要求所必需;

           ?。ǘ楸Wo知識產權所必需;

           ?。ㄈ楸Wo針對交易進行的特定投資所必需;

           ?。ㄋ模┠軌蜃C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七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一)違背交易慣例、消費習慣或者無視商品的功能,將不同商品捆綁銷售或者組合銷售;

           ?。ǘ贤谙?、支付方式、商品的運輸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務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ㄈι唐返匿N售地域、銷售對象、售后服務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ㄋ模┙灰讜r在價格之外附加不合理費用;

            (五)附加與交易標的無關的交易條件。

            本條所稱“正當理由”包括:

            (一)符合正當?shù)男袠I(yè)慣例和交易習慣;

            (二)為滿足產品安全要求所必需;

            (三)為實現(xiàn)特定技術所必需;

           ?。ㄋ模┠軌蜃C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八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條件上實行下列差別待遇:

            (一)實行不同的交易價格、數(shù)量、品種、品質等級;

           ?。ǘ嵭胁煌臄?shù)量折扣等優(yōu)惠條件;

           ?。ㄈ嵭胁煌母犊顥l件、交付方式;

            (四)實行不同的保修內容和期限、維修內容和時間、零配件供應、技術指導等售后服務條件。

            條件相同是指交易相對人之間在交易安全、交易成本、規(guī)模和能力、信用狀況、所處交易環(huán)節(jié)、交易持續(xù)時間等方面不存在實質性影響交易的差別。

            本條所稱“正當理由”包括:

           ?。ㄒ唬└鶕灰紫鄬θ藢嶋H需求且符合正當?shù)慕灰琢晳T和行業(yè)慣例,實行不同交易條件;

           ?。ǘ┽槍π掠脩舻氖状谓灰自诤侠砥谙迌乳_展的優(yōu)惠活動;

           ?。ㄈ┠軌蜃C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十九條 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shù)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guī)則等從事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第二十條 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營者利用數(shù)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guī)則等,沒有正當理由,在與該平臺內經營者競爭時,對自身給予下列優(yōu)惠待遇:

           ?。ㄒ唬ψ陨砩唐方o予優(yōu)先展示或者排序;

           ?。ǘ├闷脚_內經營者的非公開數(shù)據,開發(fā)自身商品或者輔助自身決策。

            本條所稱“正當理由”包括:

           ?。ㄒ唬┗诠?、合理、無歧視的平臺規(guī)則實施的展示或者排序;

           ?。ǘ┓险?shù)男袠I(yè)慣例和交易習慣;

           ?。ㄈ┠軌蜃C明行為具有正當性的其他理由。

            第二十一條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定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所稱的“不公平”和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條所稱的“正當理由”,還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ㄒ唬┯嘘P行為是否為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

           ?。ǘ┯嘘P行為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

           ?。ㄈ┯嘘P行為對經濟運行效率、經濟發(fā)展的影響;

           ?。ㄋ模┯嘘P行為是否為經營者正常經營及實現(xiàn)正常效益所必需;

           ?。ㄎ澹┯嘘P行為對經營者業(yè)務發(fā)展、未來投資、創(chuàng)新方面的影響;

            (六)有關行為是否能夠使交易相對人或者消費者獲益。

            第二十二條 市場監(jiān)管總局認定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二)經營者實施了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ㄈ┙洜I者實施相關行為不具有正當理由;

            (四)經營者相關行為對市場競爭具有排除、限制影響。

            第二十三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電信、有線電視、郵政、交通運輸?shù)裙檬聵I(yè)領域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不得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損害消費者利益。

            第二十四條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依據職權,或者通過舉報、上級機關交辦、其他機關移送、下級機關報告、經營者主動報告等途徑,發(fā)現(xiàn)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第二十五條 舉報采用書面形式并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書面舉報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舉報人的基本情況;

           ?。ǘ┍慌e報人的基本情況;

           ?。ㄈ┥嫦訛E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相關事實和證據;

           ?。ㄋ模┦欠窬屯皇聦嵰严蚱渌姓C關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要求舉報人補充舉報材料。

            第二十六條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經過對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必要的調查,決定是否立案。

            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jiān)管總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 市場監(jiān)管總局在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時,可以委托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進行調查。

            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在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時,可以委托下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進行調查。

            受委托的市場監(jiān)管部門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調查,不得再委托其他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進行調查。

            第二十八條 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查處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時,可以根據需要商請相關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協(xié)助調查,相關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應當予以協(xié)助。

            第二十九條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ㄒ唬┊斒氯说男彰蛘呙Q、地址等基本情況;

            (二)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事實和證據;

           ?。ㄈ┊斒氯岁愂?、申辯的采納情況及理由;

           ?。ㄋ模┬姓幜P的內容和依據;

           ?。ㄎ澹┬姓幜P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暾埿姓妥h、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ㄆ撸┳鞒鲂姓幜P決定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三十條 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被調查期間,可以提出中止調查申請,承諾在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認可的期限內采取具體措施消除行為影響。

            中止調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由經營者負責人簽字并蓋章。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ㄒ唬┥嫦訛E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事實;

           ?。ǘ┏兄Z采取消除行為后果的具體措施;

           ?。ㄈ┞男谐兄Z的時限;

            (四)需要承諾的其他內容。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對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調查核實后,認為構成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不得中止調查,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一條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根據被調查經營者的中止調查申請,在考慮行為的性質、持續(xù)時間、后果、社會影響、經營者承諾的措施及其預期效果等具體情況后,決定是否中止調查。

            第三十二條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決定中止調查的,應當制作中止調查決定書。

            中止調查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調查經營者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事實、承諾的具體內容、消除影響的具體措施、履行承諾的時限以及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諾的法律后果等內容。

            第三十三條 決定中止調查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應當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經營者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向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書面報告承諾履行情況。

            第三十四條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確定經營者已經履行承諾的,可以決定終止調查,并制作終止調查決定書。

            終止調查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調查經營者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事實、承諾的具體內容、履行承諾的情況、監(jiān)督情況等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應當恢復調查:

            (一)經營者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諾的;

            (二)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所依據的事實發(fā)生重大變化的;

           ?。ㄈ┲兄拐{查決定是基于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或者不真實的信息作出的。

            第三十五條 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作出撤銷案件決定、中止調查決定、恢復調查決定、終止調查決定或者行政處罰告知書前,應當向市場監(jiān)管總局報告,接受市場監(jiān)管總局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向被調查經營者送達中止調查決定書、終止調查決定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jiān)管總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后,依法向社會公布。其中,行政處罰信息應當依法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七條 經營者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八條 市場監(jiān)管總局應當加強對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指導和監(jiān)督,統(tǒng)一執(zhí)法標準。

            省級市場監(jiān)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市場監(jiān)管總局相關規(guī)定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shù)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程度、持續(xù)時間和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的情況等因素。

            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市場監(jiān)管總局可以在前款規(guī)定的罰款數(shù)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具體罰款數(shù)額。

            經營者因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按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從事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是被動遵守行政命令所導致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調查、處罰程序未做規(guī)定的,依照《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執(zhí)行,有關時限、立案、案件管轄的規(guī)定除外。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組織行政處罰聽證的,依照《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zhí)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

            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在調查期間發(fā)現(xiàn)的公職人員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應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紀檢監(jiān)察機關。

            第四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9年6月26日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11號公布的《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guī)定》同時廢止。

            關于《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為貫徹落實修改后的《反壟斷法》,市場監(jiān)管總局對《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進行修訂,形成草案。現(xiàn)作出說明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規(guī)定》作為《反壟斷法》的配套部門規(guī)章,自2019年施行以來,實現(xiàn)了我國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整合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guī)制制度的統(tǒng)一和制度化,對于規(guī)范和保障市場監(jiān)管部門反壟斷執(zhí)法,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有效引導市場主體依法合規(guī)經營發(fā)揮了重要作用。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修改后的《反壟斷法》,有必要對《規(guī)定》進行修訂,深入總結執(zhí)法經驗,科學借鑒域外成熟做法,明確反壟斷法在平臺經濟領域的具體適用規(guī)則,完善反壟斷制度體系,進一步提高執(zhí)法透明度和可預見性,適應反壟斷監(jiān)管實踐新要求,營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市場環(huán)境,以公正監(jiān)管保障公平競爭,持續(xù)激發(fā)市場主體活力,更好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和消費者利益。

            二、修訂的主要過程

            市場監(jiān)管總局充分落實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開門立法要求,從2021年9月啟動《規(guī)定》修訂工作,扎實做好專題研究,認真開展立法調研,廣泛征求相關政府部門、專家學者、社會團體和研究機構的意見。在此基礎上,根據新修改的《反壟斷法》,起草了《規(guī)定》公開征求意見稿。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規(guī)定》共42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一)關于平臺經濟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guī)制。一是落實修改后《反壟斷法》,進一步明確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臺經濟領域的適用規(guī)則,規(guī)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shù)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guī)則等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第十九條)。二是將現(xiàn)行《規(guī)定》中的“互聯(lián)網等新經濟業(yè)態(tài)”修改為“平臺經濟領域”,并根據執(zhí)法實踐,增加“交易金額”、“控制流量的能力”兩項認定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考慮因素(第十一條、第十四條)。三是合理借鑒理論研究成果和域外立法執(zhí)法實踐,增加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營者實施“自我優(yōu)待”行為表現(xiàn)形式和正當理由(第二十條)。

            (二)關于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一是總結執(zhí)法實踐經驗,增加“市場集中度”作為分析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的考慮因素(第六條)。二是與《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guī)定》銜接,刪除現(xiàn)行《規(guī)定》中關于認定知識產權領域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條款(第十二條)。

            (三)關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認定。完善認定“不公平價格”行為的考慮因素,比較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其他區(qū)域價格時,將用于比較的商品明確為“同種商品或者可比較商品”(第十三條)。

            (四)關于調查程序。一是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調整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的內容,并進一步規(guī)范中止調查和壟斷案件報告?zhèn)浒赋绦颍ǖ诙艞l、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二是根據修改后的《反壟斷法》,新增約談制度,強化反壟斷執(zhí)法權威(第三十七條)。

            (五)關于法律責任。一是對照修改后的《反壟斷法》相應調整了法律責任(第三十九條)。二是新增反壟斷執(zhí)法機構工作人員違法情形的處理等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

          (責編: 李雨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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